置权的限制
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统统归纳为特别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规则推定,特别留置权人取得了比一般留置权更大的权利,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与平衡。
(1)民事主体成立特殊留置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邻居之间、农民邻居之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因为他们不是经营主体,除了受成文法规范与限制以外,还要受习惯法和道德法的制约。
(2)企业主体成立特殊留置权,应当普遍受到一般限制。因为企业是经营主体,主要是受经济法规范与限制。债权人能够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尽量争取,不得滥用“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王牌权利。
(3)债权人留置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应当在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生产设备方面作出一个适当的选择。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原则上不得留置。
(5)其他限制性条件。
二、明确规定企业特殊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企业关系扩权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后面讲的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此项但书规定,应当说是交叉内容的竞合性规定。总体上,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是个基本形态,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是辅助形态。
具体说来,对于企业之间而言,允许非同一法律关系即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这是企业之间的主要形式。由于同一法律关系比非同一法律关系(拓展的法律关系)具有更加稳妥的某种优势,在特定条件下,并不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应用。
所谓非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非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业务关系、债权关系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可列为成立企业拓展留置权的参考对象,加入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行列。
因为此举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当有一定的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限制。合同关系,包括普通合同中载明的和担保合同新增内容均可。否则,容易导致留置权失效。
所谓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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