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优先受偿债权或者完全受偿债权的目的,或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者两者并举,只要切合实际,切合“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就行。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关于“留置权”的专门规定,着重于债权人合法留置财产之“应保尽保”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规定,既有法律关系因素,又有牵连关系因素,概括为法锁关系因素。
毫无疑问,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会产生矛盾,毕竟这是当事人之间的次要矛盾,是容易调和的小矛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是主要矛盾,是必须解决的大矛盾。
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留置财产和实现留置权的需要,在传统留置权基础上添加了“企业特殊留置权”等方面的新品种。
既然如此,既然拓展型留置权和拓展型留置财产类型已经推出,名义上是可以减少物权纠纷,实际上会增加物权纠纷;名义上牵连关系已经淡出理论与应用范畴,实际上对于牵连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依赖性有增无减。
3、牵连关系逻辑与减少矛盾
牵连关系逻辑的应用与减少物权矛盾,这是正相关的因果报应。这样的逻辑推理应用得越多、越严密,减少物权矛盾的功劳就会越大。
现在所谓减少矛盾的部分,主要是指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类的传统留置权或者一般留置权对象。
这些实践多年的留置权对象,经过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20多年的检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和大量的案例,其间也经过多次改进,几乎可以编制“判例法”。
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而成立的传统留置权,因为有合同关系在作事前的规范处理,矛盾的对象已经大大减少,所剩下的是一些相对复杂的牵连关系。
现在所谓增加矛盾的部分,主要是指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类的新型留置权或者特殊留置权对象。
物权法第231条关于“企业特别留置权”的专门规定,将债权人合法留置财产之“应保尽保”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之理念充分发挥到极致。
事实上,物权法的特别留置权是很多的。其主要特点之一,此法中的留置权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除了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而成立的传统留置权以外,还有企业之间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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