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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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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第3节)

留置权,还有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而成立的“特别留置权”。

这么多新型的和特别形式的留置权推出,本来应当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的,遗憾的是现在仍然一直有很多空白点,也是留置财产“法律关系”的空白点。

每推出一种新型的和特别形式的留置权,就很有可能产生新的一种物权纠纷与矛盾冲突。

既然如此,人们总不能让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关系”空白点来解决现实中的物权纠纷吧?

4、问题小结

退一步讲,即使利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辅佐成文法,那适用范围也是很有限的,多数矛盾问题也是不容易解决的。

倘若以“法锁关系”的理论来辅佐“法律关系”理论,相信全中国没有几个人听得懂的。尽管“法锁关系”理论是每种担保物权关系法中的核心理论,非常遗憾的是,全国的各种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压根儿就找不到这样“格外”的概念,更谈不上实践应用上的问题了。

倘若以“牵连关系”的理论来辅佐“法律关系”理论,相信现在仍然还有很多人心存介蒂甚至于心灰意懒、心有余悸:牵连关系已经被物权法抛弃了,现在到底还有没有利用价值?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其成立新型的留置权、扩大了留置财产的占有范围时,就肯定会增添一些限制性条件。到底哪些需要限制、怎样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等,光靠牵连关系来推理可能也不行,光靠“法律关系”来按图索骥可能也不行。

正确态度是,需要什么就利用什么,不能轻易肯定一切,也不能轻易否定一切。

正确对待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既不搞本本主义,也不搞经验主义和虚无主义,对于正确处理留置财产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特殊矛盾与一般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一般分析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有专门从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来解析的,还有的是从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来解析的。

问题在于,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比较复杂,对其认识角度不同,有可能产生歧义。

首先,牵连关系是《担保法》的旧概念,不如《物权法》法律关系的新概念。

《担保法》出台时,国家的商品经济、物权市场不很活跃,故采取稳妥的办法来界定留置财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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