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2
对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一、新的理念
(一)概述
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指在债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之外仍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的留置权关系法。
按照物权法及本条款现行的规定,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仅限于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力不从心时才得以限制性应用。因为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才是主流的应用原则,留置财产的牵连关系是辅助性应用原则。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简述》一文,带着回忆,带着眷念,带头憧憬,带着希冀,以7000字的篇幅将“简述”变成了“繁述”。而本文之“繁述”变成了“简述”。
关于“对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的再认识”之命题,《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简述》一文中已经讲了很多了,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点。
1、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两者之间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相斥性概念。
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概念而规定之,并不是认为牵连关系一无是处或者毫无用处。留置财产牵连关系虽然非常古老,但其顽强的生命力如不老松一般的青春常驻。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特殊留置权所处的物权环境不同,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地位与作用也就不同。当法律关系相对模糊时借用牵连关系来推理,当牵连关系相对模糊时利用法律关系来决定,或者采取两手并用的办法来推定留置财产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就可以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2、所谓牵连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之法锁关系。
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进展到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从前置式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到后置式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全部由一条“法律的锁链”来链接、来粘连即来牵连。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基本上是同一性关系,而不是排斥性关系。
3、“应保尽保”是一种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
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从立法目的到社情民意上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
至于利用法律关系或者运用牵连关系的手段,达到优先受偿债权或者完全受偿债权的目的,或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者两者并举,只要切合实际,切合“应保尽保”的物权化方针就行。
4、牵连关系逻辑与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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