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应关系
牵连关系逻辑的应用与减少物权矛盾,这是正相关的因果报应。这样的逻辑推理应用得越多、越严密,减少物权矛盾的功劳就会越大。
5、树立正确态度
正确态度是,需要什么就利用什么,不能轻易肯定一切,也不能轻易否定一切。
正确对待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既不搞本本主义,也不搞经验主义和虚无主义,对于正确处理留置财产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特殊矛盾与一般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本文的补充观点。
从《担保法解释》和《担保法》的牵连关系到《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实现了概念与留置范围的转换过程。也许有些人会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是完全相互排斥的两种不同属性。
笔者则认为,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关系。这主要指在商事留置权领域内是以牵连关系为主导、以同一法律关系为补充的交叉关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留置,如果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唯一要件,留置财产的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不能面对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大打折扣。
理解本条款的意义,最好是从民事留置权与企业商事留置权两个不同范畴来分析。否则,就无法了解为什么本法要将《担保法》的牵连关系转换到《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更无法了解本条款但书的规定为什么要将同一法律关系“除外”。
从民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但本身的牵连关系可以忽略不计;从企业商事留置权得出的结论,是不必统一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同关系留置、牵连关系留置,或者拟定动产集合留置、最高额动产留置、动产权利留置等,可以适当放开搞活。但留置权限制的法宝,是百变不离其宗的:抓紧抓好“牵连关系”这个纲要不放。
牵连关系是个纲,纲举目张。
(二)关于牵连关系的理论动态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的命题,是既很古老又很实现的大命题。从古典物权法学界、现代物权法学界到当代物权法学界,其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传承了数千年之久。其一元论、二元论及其主流、支流学说众说纷纭是客观事实,中国物权法舍弃了“牵连关系”改用“法律关系”也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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