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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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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1-2-1(第2节)

关于留置权内涵之“从属性”理论,笔者在《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一文中,用8000字的篇幅进行了研讨,此处不必赘述。

本文专门研讨关于留置权“法定性”这一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的共鸣。

(二)推理与结论

笔者的意见是:

第一,留置权“法定性”是一种模糊的定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周延。

所谓法定,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均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

这样就发生了几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留置权所规定的条款是最寒碜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所谓“法定性”遇到了障碍。理论上是一套,实际中又是另外一回事。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共11条,担保法共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共8条,远远低于各法同时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的条款数量。

当留置权的“法定性”理论确认后,表面上是有力地保护留置权的,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架空留置权的。因为,留置权的“法定性”不只是对于留置权戴高帽子,而且必须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执行,也就是一种留置权保护与限制的标准之所在。矛盾焦点在于,现行的法律对于留置权没有多少明文规定,这就在不经意间将“法定性”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不能自拔。

另一个问题是,“法定性”是专门特指成文法的明文规定,排除了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方面的辅佐利用。同样地,这就在不经意间将“法定性”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不能自拔。

当成文法没有多少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利用非成文法来辅佐实行是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

特别是,对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类的特别留置权,法律的空白点就更多了。无论如何也不能排除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方面的辅佐利用。

再一个问题是,留置权“法定性”是一种模糊的定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周延。

留置权是高级担保物权,法律确实有特别保护的相关规定。

然而,既然没有多少明文规定,既然连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办法都排除在外,既然理论与实践有些脱节,也说不清其法定性成分有几多,而且,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差别很大,里面肯定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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