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前、后的零物权。
普通物权法系规定,主要指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规定。此类法律的规定,其特点是,普通合同关系、所有权关系、普通债权关系等法律关系明确,但法律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需要依靠其他法律加以补充。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的判定,既然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免不了回头来从普通物权法系规定中寻找答案。
比如,将要、已经留置的财产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该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为零物权,会导致留置权为零物权。
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主要指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国有企业资产法、财产刑法等相关的规定。
此类法律的规定,其物权化方针的特点是,重点不在于如担保物权法系那样的实行“债权保护主义”,也不在于普通物权法系那样的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而是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
政策物权法系也是制度物权法系的一个分支,侧重于所有制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两个法系的规定,与上述两个法系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更多,但专门规定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的并不多见,因为它们所采用的法律术语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资产法》中各种零物权的对象也特别多,并刷新了“财产刑法”的许多零物权新概念,均为十分重要的法律工具。
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为意定的零物权。
物权法没有如担保法那样明确规定“合同主义效力”,承认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先斩后奏”。不过,本条款又规定了应当在事前有合同约定债权人才能付诸实施留置财产的权利,否则,就是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
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即零物权。譬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而应当依普通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责任之诉。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物权关系法中的不平衡均衡原则和公平规则。为了准确无误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清偿,对于并未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主义规则而自愿放弃留置财产前后的权利,法律亦无需干涉。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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