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判定,是从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以债权关系、留置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几个方面来全盘考量的,发现其中一个条件不合格,就可以断定为零物权,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予以禁止。
二、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指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或者当事人留置前、留置后的两种零物权。
从时态上与状态上划分,留置财产零物权可以区分为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对于后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产生决定性影响。
后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主要从性质上、程度上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来判别。
已留置和将留置财产零物权,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判别与推定的办法,应当从留置财产前后两个阶段来进行整体的衡量。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是债权人已经合法或者非法占有(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财产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受托占有人,以及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关系而发生的占有关系等,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对于有物权的要进行保护,对于零物权的要进行禁止;对于多余的有物权的要进行减除或者制裁,对于不足物权的要进行增加或者替代弥补。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经合法占有的,可以作为今后合法留置财产的一个筹备条件来考量,但是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属于留置财产的有物权,应当依据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与审核,以促使所有的留置的动产符合法律的与约定的两个方面的质量标准。
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推定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应当系统地科学地推定。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并不必然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即使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并不必然地永久性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
因此上,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动态的全面质量管理。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是简略的,而逻辑判断是繁复的。
留置财产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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