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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第7节)

分规定的是零物权有关的法律责任。

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模糊地带和模糊物权相当的多,尤其是担保物权法的模糊地带和模糊物权相当的多。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有些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有些模糊,这些模糊也会传染到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来产生负面影响。

担保物权法基本上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律体系,法定的零物权与意定的零物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零物权,本身就有很多模糊地带与模糊物权。

不过,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哪种零物权,有合同约定的总比无合同约定的好,合同约定详细的总比合同约定模糊的好。很多商人于业务联系中往往不签订合同的,签什么签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结了。这种思维方式,这种个人习惯,真的是非常要命的。到头来,吃亏甚至于吃大亏的往往是那些债权人。

第三,制度物权法关于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的物权化方针整体上是一致性的。

民事主体中是合同第一、信誉第一,这是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重要特点。

公事主体中是制度第一、公序第一、公益第一,各种法律就是最大的合同,要让立法机关与全国14亿人签订“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之类的担保合同吗?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是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一个重要特点。

制度物权法关于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的物权化方针整体上是一致性的,是立场、观点和态度斩钉截铁的,不会发生如担保物权法处处可见的那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XXXX…”的规定,行就行,不行就是不行。这是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中国自古以来是重刑轻民和重刑轻商的,即使是现在民商法总量上已经超过刑法和制度物权法,而从物权化方针上和法律效力的对比上,仍然免不了“重刑轻民和重刑轻商”的一种思维定势和现实情势。

对此,有的民法学家还有些不解,说什么一些立法机关立一些公法时总是争争吵吵的,总是在法律中写上罚款之类的,说这是为了本部门利益云云。该民法学家说的是确实是事实。

但是,民商法毕竟是民商法,特别法毕竟是特别法,各自的法律范围与法律作用、法律效力是有些悬殊的。

民商法本身是个柔性的法律体系,特别法本身是个刚性的法律体系,如果都让特别法如民商法那样的含含糊糊、畏畏缩缩、软软绵绵的,那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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