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调整与财产留置与否有关密切关系。
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包括两个部分:
(1)公序的物权化调整
公序常表述为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的公序、法律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具有公法调整的性质。
当公共利益出现在公共秩序面前时,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和模式化建设和物权化调整是不可或缺的。
就是说,不可留置的财产,即财产留置的零物权,不仅仅是物权法等民法、普通法所规定的零物权,而且也是特别法如宪法、行政法所规定的零物权。公序的物权化调整,以私益向众益方向调整,以非应急利益向应急利益方向调整,以一般利益向特殊利益调整。
公序,包括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和调整性公序。指导性公序,指在政治觉悟、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上指导人们自觉地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良俗上最大化的规范。如自觉地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不得随意损人利己,不得损毁公共财物,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等等的指导工作。保护性公序,主要从政治上、法律上对于公共秩序予以保养与维护。
如保护劳动者、消费者、贫困者、承租人和接受贷款的债务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也被认为是保护性公序。调整性公序,主要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特定的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如国家在财政经济困难时期增加税收品种与收入,在战争时期、抢险救灾时候、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国家形势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财产等,主要是指对于经济秩序的适当调整。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公共秩序和影响公共秩序,都是违法行为,公法上、民法上都有法权制止。
比如,某个地方因洪水、泥石流冲毁了公路、桥梁,修复工程承包商不能以工程款项不到位为由停止施工,更不能扣留过往车辆及物资来行使债权。虽然不破坏公共秩序,但影响公共秩序,同样地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无效权利。当然,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不在话下。
(2)良俗的物权化调整
善良风俗的物权化调整,既有一个承上启下的调整,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调整。其中,包括民族性、区域性习惯法的调整,以及国际商事留置权共同规则的调整等等。
当公共利益出现在善良风俗面前时,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和模式化建设和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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