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调整是不可或缺的。
善良风俗的物权化调整,是在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之间作出浮动性调整。
经济社会中,面对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会产生许许多多不确定性的事物,人们对于财产权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对于财产留置权的态度也不同。
正因为如此,民事留置权的成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从严把握的原则,不能将商事留置权的一套自由式办法照搬照抄到民事留置权上来随意发挥。
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更多地适用于习惯法,现有的成文法难以一一列举。这跟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有很大的差别。
因为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规范有行政法、特别法和民法的系统规定,涉及范围也比善良风俗的范围狭窄很多,法的效力与可操作性强盛许多,仅仅是在讲纪律、讲道德方面是相互一致的。
可以认为,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是由道德的法律来调整。
有的人会认为,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这有何难的?由当事人约定就行了。是的,由当事人约定是很不错的选择,但实质上是无奈的选择。许多国家对于民事类善良风俗留置权难以界定具体范围,难以用列举法来规定,甚至于连留置权的一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说明了此类留置权十分复杂,物权化调整的难度很大。
法律实务方面,当事人约定成立留置权,有时候是很茫然不知所措的,不知道是成立的好还是不成立的好,不知道以后的法锁效果、法律后果及其以后的人际关系怎么样,特别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很有些为难。
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是由两个循环系统来运作的。
当其不受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影响时,是由内循环系统来运作的,即是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的;
当其受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影响时,是由内加外循环系统来运作的,首先是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即首先是由道德的法律来调整的,其次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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