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本条与第十七章动产质权第209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之零物权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因为第210条详细规定了动产质权合同的内容,故第209条省略了“合同约定”方面的内容。
《解析物权法209》“动产出质的有物权与零物权”中提出以下观点,也可供本文补充参考:第一,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零物权。第二,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在“不得出质的法律与法系依据”方面,同样列出了许多零物权的例子,也可以结合起来一并思考。
动产质权与动产留置权的动产占有方式几乎是相当的,动产质之零物权完全适用于动产留置之零物权。只不过是动产留置零物权比动产质零物权更加广泛、复杂一些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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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亦为物权法第232条规定的规则之一,指按照当事人之约定而确定的留置财产零物权。所适用范围与对象,主要是针对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正规式留置权,包括一些正规式一般留置权与特别留置权在内。
运用宏观物权法一分为二地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32条规定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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