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的经济用途、实用价值,也不会损失分割物的价值。
人为的可分物,指经过人的某种行为由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
如一整辆电动汽车理论上每个零件是不可分的,而债权人将电动汽车上的电池拆分下来留置,债权人可以再购买电池继续开他的电动汽车,这就满足了不损害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可分物”的要求。
又如,活体的肉牛,肯定是不能将大卸八块的,这肯定是不可分物。债权人没有养牛的条件就比较麻烦,而且容易被盗,经过与债务人协商,将活体的肉牛宰杀掉干脆留置牛肉就可以由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了。
用形而上学观点来看待可分物的问题,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的。
二、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指法定或者约定的留置权期间届满,将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权将其价款优先受偿时的可分物。
理论上,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应当是同一的,即留置财产的可分物约等于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但有例外的情形,应当注意其中的变化。
首先,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应当看作是两个概念,而不是一个概念,里面有微妙的变化与一定的调幅,尽管都称之为“可分物”。前者可分物基本倾向于模式化,后者可分物基本倾向于实用化。
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指的是可留置的自然的可分物和人为的可分物,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连体性联结性、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的可分物。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和谐关系。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指的是在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基础上的“再可分物”,即法定或者约定的留置权期间届满,将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权将其价款优先受偿时的可分物。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不再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留置物,采取有效措施清偿债权,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就在于此处。
其次,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是动态环境条件下的可处分物、应处分物,有着特定的要求和处理办法,不能完全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相提并论。尽管是承前启后的可分物,却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可分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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