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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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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第5节)

具体需要,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当作不可分物和实现债权时的不可分物当作可分物的情况也会发生的。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是个交叉性的概念,有重合的范围与不重合的范围。即使是重合的范围,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的。

判定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的大致情形是:

1.从保全数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或者未完全清偿债权前,应当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统统看作是不可分物。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不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就不应当故意处分一部分而留下一部分,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分期分批处分或者因销路不畅不能一下子全处分掉。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或者完全清偿债权后,应当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统统看作是可分物。

完全清偿债权后,留置权消灭,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就此解除,剩下的留置财产归债务人所有。这也是从数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2.从保全质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不但可以论数量,而且还可以论质量。论可分物保全的数量,主要是为了满足留置权人最大限度地优先受偿、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论可分物保全的质量,主要是为了符合债务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现实需要。

当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并且以全部的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时,这个时候应当由债务人来作主,是否可分物由债务人说了算。这个时候,全部的可分物等于是全部的可处分物和可分物,甚至于不可分物也可以变更为可分物或可处分物。

譬如,好端端的一艘船舶,债务人却要拆分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船舶发动机与船体分别出让给不同的受让人,所得价款仍然足以用于清偿债权。在这里,因为是债务人自己作主打破常规处分其船舶的,至于是否有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问题,与债权人无关。假如拆分船舶出让的事情是债权人擅自行动的,那么因此造成的价值损失应当由债权人负责赔偿。

可分物保全的质量,主要不在于留置财产的质量,而在于处分留置财产的质量。只要处分留置财产时无瘕疵,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瘕疵,就可以保全处分可分物的质量。类似于陈旧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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