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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第6节)

时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有的时候整件的出让困难,不得不拆分出让。

由此可见,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不能相提并论,留置财产的不可分物就不能当成可分物拆分来留置,实现债权时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但有例外的情形。

另类特殊的可分物,是知识产权之类的可分物,于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和留置财产的可分物,都相当的复杂。尽管中国物权法未规定权利之类的财产权是否可以成为留置财产,而实践中肯定有人在私下里进行这样的交易。既然质权中可以质押这种财产权,理论上应当也可以寓于留置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3条

相关名词:

〖可分物留置的属性〗〖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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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原则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滥用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对于不可分物,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对于可分物,所留置的财产应当与财产的交换价值、债权额度相当,或者说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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