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物留置,由此所产生的留置权是普通留置权。
日常生活中,人们就是将附带有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之类的产品是当作普通消费品的。这样一来,估计大部分是可分物。同样地要从实行物的机构属性的办法来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并进行适当的留置。但是,一些未在商品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或者处于保密制度保护下的专利产品等,无论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均不得作为留置财产对待。
《可分物留置》一文已经讲了一番大道理,对于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33条关于“可分物留置”的规定有了大体上的把握。然而,某些物的性能与众不同:可以将可分物变成不可分物,也可以将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某些不动产可以变成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成不动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么说来,“可分物留置的属性”可以为某些特殊的“可分物留置”对象的精确度助一臂之力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3条
相关名词:
〖可分物留置〗〖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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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的属性,亦即留置财产对象应有的属性,泛指可分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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