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的机构属性与财产留置
物的机构属性,是人的智力、体力和资本作用于物,从而改变物的自然属性,变成为机械属性、构造属性、组织属性、体貌属性以及色彩属性等等的人造物特性。
一般而论,具有整体属性的人造物,拆分以后会改变整体物的性能用途与经济价值,甚至于会成为废品物,故作为不可分物对待,财产留置时应当整体留置,而不应当拆分留置;如果一定要拆分留置,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来作为特别处理,而法律并不提倡也不一律禁止当事人这样做。
譬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一辆汽车,这肯定是留置整体的好,也很得当。如果说,好好的一辆汽车不留置,而留置汽车发动机,一般会认为是错误的留置。当事人将汽车发动机从好的汽车上拆卸下来,今后还会安装上去,这个过程会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特别是高档汽车是如此。而且难以预料今后会发生什么不测的变故,如拆卸时损坏部件、零件,保管发动机时生锈、零件丢失等等,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造成经济纠纷。尽管汽车零件是可以拆分的,而作为留置财产却是不能拆分的。
可分物应当有属性上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应当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联结性、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
3.物的派生属性与财产留置
物的派生属性,即知识产权的派生属性,是人的智力、体力和资本作用于物,从而改变物的自然属性,于机构属性之上附加了知识产权属性。他们不是一般财产权,而是特别财产权,甚至于是双重财产权。
表面上知识产权的产物是容易分割的,也好像与普通物没有什么区别,而实际上不是那么简单。知识产权的产物作为可分物考量,应当通过层层削笋的办法进行。
第一层,要与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作一个切割,切割完毕才作为普通构造物留置,由此所产生的留置权是普通留置权。如果不切割,将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与产品一同留置,也可以成立权利留置权。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产品作为财产留置给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拆卸、仿制其专利产品,就形成了双重留置:一是专利产品的留置,二是专利权利的留置。前者产生普通留置权,后者产生权利留置权。
第二层,可参照实行物的机构属性的办法来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并进行适当的留置。但前提条件,应当将留置物与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作一个切割,切割完毕才作为普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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