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留置权和不可分物留置权。就可分物留置权而言,统一适用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适用于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就不可分物留置权而言,在巧合的或者特殊的情势下适用于各种留置权。
2.统一适用于各种债权
以各种留置权粘连的债权,诸如合同之债权,或者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侵权之债权等各种债权。基本要求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或者各种债权的金额。
相当于,不是指相等于,如果能够做到相等于的精确度则更佳。
3.三统一原则
留置权设立、变更、实现的整个过程,应当遵循“三统一原则”。即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行动准则。
留置权法锁,指由普通债权法锁链接至担保债权法锁,并粘连到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名义上留置权法锁纯粹是个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并联关系、同一关系和粘连关系,担保债权法锁与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并联、同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故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起来,才是正确的措施。
留置权设立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对于不可分物型留置权来说仍然是一项技术性的原则。留置权变更、实现阶段应当比留置权设立阶段有着更高的要求,更要认真对待这项原则。留置权实现阶段,“三统一原则”由不精确发展到精确,故这种原则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一般理解
1.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与留置权的粘连性以及可分物、不可分物密切相关,为了公平合理起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物权的一致或大体上一致。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受制于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遵从粘连原则。
留置权的粘连性,是留置权法锁规律的反映,主要表现为:
(1)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故留置权法锁与信托约束力是整体约束力,债务人对此没有物权请求权。
(2)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权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故留置权法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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