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信托效力、物权效力和法律效力是整体效力,债务人对此没有物权请求权。
(3)留置权法锁标的物可以包括从物、孽息与代位物,而不仅仅是本位物或主物。留置权法锁标的物,除留置动产标的物本身以外,从物、孽息物与代位物等亦为标的物。
留置的主物与从物相联不可分时,依据“从随主留”的原则,从物亦为留置权法锁关系之一部分。留置权以占有控制标的物为要件,故该从物也须债权人占有控制才可为留置权法锁效力之所及。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债权人也有收取留置物所生孽息的权利。故留置权法锁的约束力也及于留置物的孽息。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留置也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
以上留置权的3项粘连性,前2项是本义的粘连性,后1项是引申义的粘连性,其内涵与外延构成两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遵从公平原则。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整体关系,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一要遵从留置权粘连原则,二要遵从公平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保障粘连原则正确实施的前提原则。
留置权粘连原则,通说与教科书称之为留置权不可分性原则,主要从债权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的。
而从留置权限制论角度考量,留置权人也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随意过分地留置债务人的财物,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调整为适中位置为最优配置。有鉴于此,留置权公平原则,可以作为留置权粘连性原则的修正式规则,也是完善留置权机制的工具式规则。
大家认识到,过分强调留置权的粘连性或不可分性,对于债务人不利也不公平,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和减少贸易机会磨损。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可分物的价值相当于、或者不可分物价值大体上略大于债务金额,能够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足够了,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所谓“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2.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留置
可分物,是经人工分割而不损害其物的整体属性、实际用途、经济价值或者丢失其交换价值的物。自然可分物应当按照自然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人工可分物应当按照机构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派生性可分物应当按照派生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
譬如,运输合同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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