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亦无不利因素。
二则,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留置财产的孳息,是保全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权的客观需要。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包括占有控制本留置财产和息留置财产。并且息留置财产还可以先于本留置财产受偿。
留置权设立、变更、保全、行使和实现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留置财产进行的。为了保全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权的客观需要,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并支配孳息。
倘若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时产生了保管、交易等方面的费用,应当以孳息的金额首先充抵这些费用。申言之,全部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不能由留置权人来负担。
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肯定与质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有所不同。
对于法定孳息,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
对于法定孳息,质权人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债务人,处分质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提存。
2、可能发生的不动产留置权
中国物权法将留置权定义为“动产留置权”,实际上可能会有例外事情发生。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了“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类型。
所谓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留置财产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留置物所产生的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牛出的牛奶等。
论题一:与不动产合同产生的租金之类的不动产留置权
这是法定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普通物权法系中,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租权人从承租权人取得的租金,也可称之为普通物权法之法定孳息。
担保物权法中,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以取得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租中的租金,也可称之为担保物权法之法定孳息。
倘若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能够依据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破格处理,就有可能成立不动产质权和不动产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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