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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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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第8节)

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甚至对于留置物所有人也概莫能外。

然而,有些事情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才是正确的办法。物权化调整,就是将留置物所有人的定限物权削弱掉,开放必要的、特别的使用权给予留置权人,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

譬如,留置权就容易生锈的内燃机机械设备,偶尔启动使用,使得燃烧做功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保持畅通无阻、不生锈蚀,是完全必要的。这是有益无害的,当然是可以支持的。

当然,特定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也要看对象是否合适。如留置物是一辆货车,留置权人需要开到外面去跑运输,则应当经过留置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成行,当然跑运输的收益值应当用于充抵债务。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的物权化调整,同样地需要设定定限物权,对于留置权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与限制。超过留置物保管项目特定使用权、收益权范围,不仅不允许,而且因此造成债务人委托责任的失信、导致权利损害的,尚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5.实现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指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优先或者完全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高端担保物权,实现留置权时需要加权,需要从速决断。留置权法锁关系是快餐式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已经将主债权法锁升级到了留置权法锁。

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设立期间一般为2个月,特殊留置物如鲜活易腐败物、不易保管物为2个月以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法定机会就到了,就可以依法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是高端的、全方位的完全排他性的特别权利,也是高端的先取特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可以完全对抗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和部分的权利质权(如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等),可以公开对抗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与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证明了留置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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