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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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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第7节)

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这一规定,适用于担保法解释法第114条和第64条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孽息的权利,权利范围比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的权利范围大一些。前者是对于两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都适用,后者仅仅对于第二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适用。这种变化,是由谨慎规定到开放规定的过渡形式。

既然留置财产由留置权人占有控制,那么,由其收取孳息是最方便、最可能的选择。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尽快地尽量地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正好与这一目标责任制非常吻合。

如果说不允许留置权人行使收取孳息的权利,反而更加麻烦,不但无助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改善,而且会加大其间的成本费用,对于被留置的债务人也没有益处。

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本质上是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支持的特种权利。

物权法中的先取特权,是债权人抵抗债务人占有或者第三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的权利,包括优先取得权、优先受偿权和绝对的排他权等权利。

日本民法典立法例中,自第8章第303条至341条,全是先取特权的规定。其基本特征,是针对应急式物权配置,是特事特办和特事特权的聚合体。至于权利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只是其中一个品种而已。

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是与留置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分不开的权利。因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许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就有对于留置物孳息具有自由取得或者自由处分的权利。所谓特别处分,指留置权人有权提前处分甚至于自由处分所留置的财物,即依法处分其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并提前充抵债权的部分额度,而且是无条件的优先受偿权。

4.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指于特定条件下留置权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别使用权,或者必要的收益权。

其客观条件是,此项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对于留置物的维护保养起保护作用,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

客观上,以必要性、及时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为参考依据,确认是否采取特定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方式进行物权化调整。

原则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认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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