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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亦称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信托责任,主要限于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服从和协助保全留置权或者保全债权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取得孳息和承担费用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等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义务、敦促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及时清偿债务和消灭留置物所有权的义务、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义务,除此之外,合同中约定承担债权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义务等也包括在内。总之,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严于、重于、多于、优先于留置权人的义务。其中,及时清偿债务之义务,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核心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圆满履行义务以后有效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就会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从留置权法锁关系方面来说,履行债务法律的锁链日益增强,留置物所有人每拖延一天履行债务、每少履行一份债务,就要多负担一天以及一份违约金,而且社会诚信度一直在直线下降,留置物被留置权占有控制也在继续进行着,无论如何对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是有害无益的。到了留置权发力阶段,根本不由留置物所有人分说,也根本无法逃避债务,还不如趁早老老实实地、规规矩矩地履行债务,免得自讨苦吃。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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