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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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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7-2(第6节)

置财产及其孳息的权利。做到了不越权、不虚权,权利与义务清晰而两头兼顾,避免了多头管理的麻烦,可以避免留置财产及其孳息毁损、灭失。

二是可以提高收取孳息的工作效率,增强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效果。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可以就地取材,省时省力,尤其是在收取天然孳息方面更加方便,更加经济。对于债务人来说,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经济实用,孳息用于充抵债权,有利于增强清偿债务的效果。

假设,不由留置权人单方面收取孳息,那么,由债务人单方面收取孳息肯定是不行的。于是,双方面收取孳息时,债务人所支付的收取孳息的费用就大了很多了,很不经济了,尤其是收取天然孳息的费用就更大更不经济了,并且因为多头管理会导致物权纠纷与利益纠纷。

因此,由留置权人单方面收取孳息,经济上是双赢的,物权上是清晰的,效果上是良好的。

3.主要定位于附加留置权暂时不能享有财产所有权

留置权人的势力范围在于担保范围之内,包括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利息、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各个方面。

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并入债权利息,或者并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之内。否则,留置权人就构成了多收多占的嫌疑了,这肯定是不允许的。再则,留置权人清偿债权不是可以随时随地或者随意地进行的,应当在留置权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一并清偿”。

理论上,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不过,此一所有权,不是彼一所有权。留置权人取得的所有权,不是孳息本身的所有权,而是由孳息充抵债权利息或者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形成的另类(债权)所有权。实际上,在实现留置权阶段,也有例外情形的。

譬如,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完全清偿债权卓卓有余时,剩余部分的价款或者孳息归债务人所有。这个时候这种情形发生后,很有可能要让债权人将全部的孳息退还给债务人。

所谓的“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所谓的“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只是个假设。

倘若在实现留置权阶段,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那么,就可以肯定“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或者“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迟早会让留置权人取得所有权”的命题是可以成立的;

即使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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