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告知的义务,否则,因此未尽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与流失的,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贵为收取孳息的权利人,是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赋予的特权。不过,这种权利仍然存在留置物共管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于留置权期间届满之前,仍然是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有权利实时全过程地监管留置物及其孳息,有权了解留置物及其孳息的来龙去脉,这种物权请求权是不可剥夺的。
与此相适应,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否则,因不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而导致交易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留置物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指留置物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原因分离出来的利益,包括金钱利益与新财物利益。
譬如果树上的果实,母畜新生的幼畜或者可供交易的畜奶水、羊毛等。
留置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留置物租金、利息等。
所有这些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完全可以归留置权人收取,但前提条件是,并不马上享有所有权,只能于留置权期间届满时作为清偿债权,且需履行向债务人告知的义务。每次怎样收取与留置,金额多少,应当主动地与留置物所有人沟通,并由留置物所有人签章确认。这些细节问题也很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实践上,关于孳息的收益留置权行使以后,难免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如孳息的收取方式、时间、金额与孳息的保管等,一言不和,就会发生纠纷。这种连带性、扩展型权利,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也不能完全脱离实际,不能完全否定当事人相应的意定的部分成分。
法学家们认为,尽管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却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任何孳息的收益留置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所有越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5条
相关名词:
〖孳息收益留置权〗〖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