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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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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是个新的命题。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孳息收益留置权一词的外延应当包括连带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关系,肯定会有深层次的方面,法律基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考量,经过实践证明和外国法例佐证是很好的却是浅层次方面的就果断地作出明文规定,深层次方面的许多内容就暂且不论。这么说来,留置权以及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除了成文法之相应措施以外,可能客观存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相关办法。

过度的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在特定情势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确办法是,能够高度统一的就明文规定,不能够高度统一的就不勉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法律对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和义务,有意留有余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现,是完全正确的和不得已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