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所谓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包括封顶的与未封顶的两种形式。
(1)封顶的债务宽限期
封顶的债务宽限期,也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处分该物的时间是必须封顶的,相关保质期、保质技术等客观要求当事人必须短期的宽限期,根本无法拖延时间处分该物,否则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是不利的。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的宽限期,无论是否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清偿债务或者处分留置财产均可约定封顶式宽限期。
(2)未封顶的债务宽限期
未封顶的债务宽限期,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留置财产后的债务期间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以外,其他的均实行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未封顶的债务宽限期,是一种弹性的债务宽限期,对于准确地实现留置权有不利因素。债权人当然希望将未封顶的债务宽限期变成封顶的债务宽限期,经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完全可以变更为封顶的债务宽限期。倘若债务人不愿意将未封顶的债务宽限期变更为封顶的债务宽限期,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强制执行债务人履行债务。
4、协商一致
实现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以后,实现留置权便进入执行阶段。三种执行方法可供当事人选择。
债权人最好是与债务人共同协商一致,适当地选择其中的某种方法。对于留置物的处分,最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同处分,债权人不得擅自作主。尽管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债权人成了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人,毕竟债务人依然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其所有权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实现留置权时,若当事人不能就其实现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最好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一则:选择不依赖留置物而实现留置权的途径
1.债务人于留置权期间届满后,可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及时清偿债务,并赎回留置物。
有时候有的债务人舍不得自己所有的留置物被债权人拿去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是这样做对于自己不利,或者有其他的隐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完全可以在不动用留置财产变现的条件下,通过另外筹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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