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第3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费用。
(3)变卖处理
变卖处理,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法并参照市场价格出卖留置财产,以转移财产所有权来取得相应的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债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适当地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是可行的,如果是低于市场的平均价格应当是不理智的,债务人有权对此进行及时的制止。
变卖不同于拍卖。拍卖是一槌子买卖,拍卖失败后就要付出相应的费用,因此可能会存在拍卖风险。变卖是交易费用低廉、容易继续的交易,一次失败一次再来,几次失败几次再来,直到变卖成功为止。
但是,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认为:“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是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其中的“拍卖”应当是否“折价”的笔误。仔细一想,拍卖的起拍价格“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高于市场价格也是允许的。如果拍卖是流拍,以后更改为折价、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如此说来,拍卖这种办法,一半是、一半不是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未包括“拍卖”这种形式在内,说明了拍卖与折价以及变卖这两种形式的法律要领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不能随意作混淆式的解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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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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