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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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评〗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通常是指当事人将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三种方法。利用这三种工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及时共享留置物的处分权,并借此实现留置权。此外,债务人另行提供新的担保,并且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适当变更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即通过其他的办法来实现留置权和优先清偿债权。
如此这般,就倒逼我们重新温习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等重要课题。本文对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还有新的见解,并不是炒现饭,同时说明了过去对于这些概念的定义并不是外延很周延,还有很多值得研讨的方面。
著书立说者偶尔出现笔误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于,学术界也要与文艺界那样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规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不渝地研究宏观物权法理学,这样就可以从整体上全面提高物权法理论基础与应用技术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