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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第3节)

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满债权人既占有控制其财产又怠于实现留置权,经过与债权人反复协商未果,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权和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3、反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反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一是在于调整留置权效力机制,二是遵从物尽其用的规则,三是平衡正请求权与反请求权的权利关系。

(1)留置权的稳定性

留置权为相对稳定的物权,其不受所粘连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粘连的债权之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在无人消灭的自然状态下可以长期不灭,一直处于固有的情势。

(2)物尽其用规则

但是,倘若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同时又反对以处分留置财产的办法清偿债权,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留置权本身的职能、权能也没有得以充分发挥,也会败坏留置权信托关系,也会对社会、对经济生活和对物权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某些情势下,某些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机会损失或者发生贬值的可能。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会受到影响,或者债务人过多地承担了债务利息无端地加重了负担,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和对债务人不利的。

无论如何,总之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制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3)行使反请求权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能筹集资金等办法履行债务,可以随时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法锁关系。

(4)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债务履行期间,是上面封顶、下不保底的清偿债务期间,相当于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申言之,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凝聚力与定向力,债权人可以利用它行使正请求权,债务人也可以利用它行使反请求权。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并无宽限期的限制,尽管其是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的一个变种。就是说,对于留置权行将行使的事实要件成立,债务履行的时机一到,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只不过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更有说服力而已。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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