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条件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
这里的债权,包括从普通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累积下来的债权,还可以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补偿金、留置财产保管费等费用、未充抵孳息的费用等旁系债权,或者还可以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误工费、返还留置财产的人工费等另类旁系债权。
清偿债权或者累积下来的债权是必须的,其他的如旁系债权、另类旁系债权视具体情况或者视合同(含普通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而确定。
2.留置权没有消灭,留置财产没有灭失。
并且留置财产被依法或者依合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了价款,专门或者首先用于实现留置权和清偿债权。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可以充抵债权额度。
3.由留置权所形成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已经理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全面整理,留置权人可以轻装上阵行使其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
4.对于单一留置权人、合伙留置权人、先后合伙留置权人的受偿权进行规范与调整。
单一留置权人单独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单一留置权人成为合伙留置权人的,原来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应当可以保留。
原合伙留置权人成为复式合伙留置权人的,原来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应当可以保留。
具体办法是:
(1)单一留置权多个留置权人按债权份额确定的同等受偿权。
(2)按成立留置权的先后排位确定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
先成立单一留置权并后合伙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先成立合伙留置权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显示留置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排他性效力最高,具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此项规定,由担保物权关系法、留置财产处分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保留置权这种特别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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