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内涵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亦即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系指“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类的处理规则。此项规定,由留置权法锁关系法、留置财产处分法规范与调整。
其是在理顺留置权所形成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交易规则,必须确保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或者及时受偿权。
多退少补规则或者不退不补规则,既是算术法规则,也是留置权关系法和留置财产关系法规则、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规则。
关键在于,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担保债权数额、主要债权数额、次要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的确定和担保债权数额优先、如何完全清偿债权等,所有这些关键词和应用技术首先必须弄清楚。
1、债权数额
债权数额,系指留置权成立前的普通债权数额与留置权宽限期增加的担保债权数额之和。留置权成立和成立之后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等,都应当累加计算,同样列为债权数额一并在留置财产变现后、实现留置权时完全清偿。
实现留置权时,当留置财产足以满足清偿全部债权时,该债权数额就是全部的债权数额。此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留置权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求。
实现留置权时,当留置财产不足以满足清偿全部债权时,该债权数额就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债权数额。此时仍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留置权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求,剩余部分的债权需要继续进行完全清偿。
所谓债权数额,绝不止于留置权成立前的普通债权数额,应当包括主要债权和次要债权在内。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是次要债权数额。
相对于普通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合并入普通债权数额,亦作为普通债权数额对待。因普通物权关系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概念上不是普通债权数额范畴,在未清偿前可以拟定为普通债权数额。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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