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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9-2(第5节)

于可以对抗留置权。

二、其他内容

物权法没有规定优先权优于留置权的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在特殊情势下,公共利益的优先权优于留置权。比如战争急需品、抢险救灾急需品,公权机关必需品与急需品等,无论是否留置或者存在其他担保,不能对抗优先权。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中,不一而足。

物权法第44条有部分的类似规定,可以参照实行。按照行话说,成立留置权不要违反制度物权法的各种规定,不要妨碍公务和公共利益。

二是对于特殊的劳务性费用,于特殊情势下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与法定保险等待遇,可使得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

三是特殊的财产,如船舶、航空器等本身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优于留置权。

中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任何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就设定担保物权的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原材料,且成文法或者法律原则规定其要以就该种服务或者原材料的提供所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则该留置权优先于已经发生的担保物权。

关于优先权,也称之为“先取特权”,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著《物权法》第361页)

三、外国法例

1、法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十八编规定的是优先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押权的关系,首先规定的是“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类的优先权关系。

第2092-1条规定,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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