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4条和第87条中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留置权消灭形式多样
具体地说,留置权消灭之主动消灭或者被动消灭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留置权是非常突出的一种担保物权,从成立、确认、保护、变更、转移到行使、保全、消灭的整个过程都体现出一种高端担保物权的特色,体现出留置权沿革过程中法锁关系等七大关系的特色。
留置权可因物权消灭或者债权清偿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灭失、被征收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粘连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而本条款只是对留置权消灭的典型原因的规定。
4.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进行辩证地分析研究。首先要看留置权存续的客观事实,其次要看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上,重心应当放在行使、保全、实现和安全地消灭留置权上面,而不是放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上。
法学家只关注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只关注过程中是否消灭了留置权。
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恶性结局,以及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最终结局即良性结局,暂且不论。
按照国内外统一的“占有的丧失导致留置权消灭”之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以及“有条件消灭留置权”的规则,可以推定为: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从而重新恢复留置权,并且可以立即实现留置权和消灭留置权。
这里的占有返还之诉,非指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返还之诉,是专指留置权人享有的占有返还之诉,否则就容易损坏留置权,或者容易错误地消灭留置权。
详细论述,请参见词汇《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三、留置权消灭方式对于担保范围的影响
关于留置权消灭的命题,实际上一般与留置权实现相差无几,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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