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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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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1-2-1(第5节)

时,此时原担保债权人仍然是担保债权人,仍然能够利用担保物权法之留置权占有关系法来行使该请求权,对抢夺人返还原物保持应有的约束力与法律效力;

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可能存在几种人与几种方式。

当留置权未消灭而处于中断状态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只能是原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和其他人具有排他权。

当留置权消灭时,原留置权人不再是唯一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人。债务人也是占有返还请求权人,甚至是第一占有返还请求权人。另外,原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共同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样一来,将简单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弄得越来越没有头绪,对于接续留置权的影响很大。

倘若由债务人向抢夺人单独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得到被抢夺物后反悔,不再让债权人占有控制该标的物,那么,留置权是真正消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及时受偿权全部完蛋了。

日本学者断定,因为留置物被他人抢夺,所以留置权定然瞬时间消灭,同时标志着“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要权利人是债务人,原留置权人是次要请求权人,由谁来行使、怎样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还不一定。

按照日本学者的思路,留置物被他人抢夺以后,即使是债务人得到了被抢夺的标的物,“重新获得了留置物也只是留置权的再次发生”容易吗?殊不知,当今世界上到底有多少债务人绞尽脑汁地逃债、赖债?是否需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盼到“留置权的再次发生”?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后再夺回来尚且不易,从债务人再夺回来等待留置权的再次发生更加不易。而日本学者的理论全然不知其中的厉害与利害关系,这不是对于债权人落井下石、强人所难吗!

五是,否定“留置权的存续”结论有误。

留置权的存续,是指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并没有因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而遭到消灭。即使留置权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而暂时中断,仍然可以在合适的情势下视之为“留置权的存续”。

譬如,留置物经债务人同意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后,或者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后,是一种特殊的留置物与留置权暂时分离状态,不是永久性分离状态,仍然可以在合适的情势下视之为“留置权的存续”。

留置物经债务人同意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后,留置权人仍然可以控制留置物的用途,从中收取租金用于清偿债务。这也是行使留置权的一种表现,“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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