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物权化方针和占有权能来确认占有效力。
已知,通常所说的占有、占有权、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制度和占有效力,主要是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当我们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不甚明朗时,或者对于一些法律条文记不住时,我们就根据各种物权法系的物权化方针来确认占有效力。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所有权之占有效力是最高效力,信托所有权次之,其余依次为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效力。
所有权之占有效力及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效力,其他的非自主物权,有的占有权是与使用权、收益权关联,有的占有权仅仅是与使用权关联,有的仅仅是属于信托式占有权。如运输、保管、加工承揽之类的临时占有效力,或者是信托式占有的效力。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或者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伴随于、同一于、并联于、派生于、粘连于担保债权,可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甚至于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关系法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质权、留置权之占有效力全部应当是限时的效力。担保物权人超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违法的,是属于无权占有的。
制度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慈善团体的财产占有权,适当保护集体组织的财产占有权,依据制度信托占有制来理顺占有关系。此类占有关系的主体客体是相对特殊的主体客体,他们占有的财产,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全部财产类型。
第二,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表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普遍适合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与占有效力的确认。
合同关系是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定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将物的占有或者金钱的占有确定下来,以便于物的交易、物权的交易与金钱的交易。
占有改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和债权关系、债务担保等,全部是建立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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