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进行规范化运作的。书面合同还可以证明是否有权占有的依据。普通物权法中,除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无主物或者不明主物外,一般需要依据书面合同来保证占有的效力。
关于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民事行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这是本位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还有关联的、拓展的法律关系。其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最为复杂,常常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发生关联。当事人签订合同和进行财产登记等,不仅要关注本位的占有效力,还要关注关联的、拓展的占有效力。
第三,根据占有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对于单一的占有形式,是比较容易确认占有效力的。当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形成复合的占有关系后,确认占有效力就相当复杂。
占有关系的建立,有的是依据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成立的,有的甚至于是依据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成立的。即使是有了合同证明、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担保当事人发生占有关系的争议。这要观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与善良状态,重新审视有权占有的效力是否失效。
第四,根据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及其占有结果来确认占有效力。
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及其占有结果,是判定占有效力的技术手段。占有人是否侵权、是否对于权利人造成损害以及赔偿损失等事项,都可以从这些概念和结果中找出答案。
本条款,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本规则与方法的专项规定。
有权占有或者占有的权利,是物权法的一个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涉及许许多多的类型与层面。
本条款仅选取合同关系的占有而规定之,实指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或者他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之间的关系。合同占有关系是物权法中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但不是全部的占有关系。这主要讲的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的占有关系,而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却主要是法定的占有关系。
判定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是最常规的物权确认、保护或调整的手段。我们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经济形态中找出一些物权基因,从而能够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棘手的物权矛盾与纠纷。
物权基因是指示物权雌性激素或者雄性激素的染色体,他们有相对固定甚至于固化的物权属相,有着一定的成长与消亡的规律性,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的序列看起来是杂乱无章的,而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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