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39条)。
第五,占有关系参差不齐。
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有很多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差别,非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与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参杂其中。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多不是依赖书面合同关系而成立与存续的,尽管合同法中列举了很多种类的书面合同。法定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板块领域,而动产板块领域随意性很大。
占有关系参差不齐的随意性是有利有弊的。利在于交易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便利化;弊在于事后维权缺乏依据,遭到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或者短斤少两问题等,容易引起纠纷并让权利人“无书面合同证据”而难堪。
本条款“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说明了有合同约定的比较规范。
普通物权有成千上万种,普通物权占有关系百花齐放,很多时候是不一定能够找到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现象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来对照检查了,否则就依照占有关系的法理来推定,或者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判了。
第六,最大特征是所有权保护主义。
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其最大特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保护主义。同为占有权,所有权是自物权占有权,也是王权之占有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势,一切他物权之占有权要附从于、服务于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一百年也不能动摇。
无论是成文法或者是非成文法,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统一为所有权保护主义。有时候也出现一些他物权限制所有权的现象,只不过是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无论是对于所有权之占有权怎么限制,所有权保护主义是铁定的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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