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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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制占有关系。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之类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相对于动产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是涉及对象最多且持续时间最长、物权关系最稳固的一类趋利性占有关系。
问题在于,关于不动产占有关系,纯粹普通占有关系是难以存在与发现的。很多不动产占有关系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统一强制规范与调整,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杂交式占有关系更加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