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可达70年以上。然而,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维持,最长不超过两年,最短的在两个月以内。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都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此标的物来约束债务人,迫使其不延迟地清偿债务或者以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还债。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所谓短平快,是指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从成立到确认、保护、限制、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各个环节要短促、扁平、快捷,越是短平快,其担保债权法锁的效率就越高。担保债权法锁可以充分调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积极性,使得其占有关系趋于友善与圆满成功。
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担保物权法之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至于留置权,一直被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一致认定为“法定的留置权”,法定的因素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的成分高出一大截,即使如此,有合同有约定的终归比没有合同有约定的优越很多,更不用说多快好省的实现留置权和解除占有关系了。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几乎是清一色的法定占有关系,除非是放权让利才启用合同关系。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
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
除了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以外,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也常常是交织在一起。
债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普通债权法锁并不具备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由普通债权法锁升级到担保债权法锁,就具备了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派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没有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就不能生根、开花和结果。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建立健全,为的是重新调整与理顺物权关系。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其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担保债权成立之后,其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因此上,要将普通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占有关系,必须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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