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
其主要表现是:
(1)担保物权法之各种占有关系,包括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从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上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有一定关联,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债权法脱胎换骨而来的。
(2)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分离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分离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融合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整合的。
(3)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4)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故物权的占有效力和债权的优先效力,较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为优。
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法改写了物权历史和物权面貌,改变了物权化方针和民商事主体的物权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得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同意让债权人暂时占有,等到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这种不同凡响的物权化方针,由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冲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由担保债权中心论冲击了所有权中心论。最后或者最坏的结果是,担保债权人的占有关系导致了所有权人地位的瓦解,或者最后使得债务人丧失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担保债权人不一定需要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但优先取得所占有控制财产的价款就已经足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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