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条件地限制他们的契约自由。
譬如,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专归国家所有,部分农村土地也归国家所有。当这些土地所有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又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转让;但是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转让。当这些土地使用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有的,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二是按照合同约定。因为这样的合同是全国统一的制式合同,一般不会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倘若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那么,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受让人即使出了大笔价钱受让了建设用地,仍然属于无权占有之列。该不动产占有关系不能成立,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也就不能成立,反正需要追究签约人的违法责任,而不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就绝大多数情势而言,基于制度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主要是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少数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一大区别。
二、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此为第一序列: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其一定是全社会最重要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是国家专属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全封闭式占有关系。国防资产、极其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极其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一级文物等,永远为国家占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普通商品形式买卖与设定负担。
二是国家专有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闭式占有关系。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二级文物等,所有权为国家享有,单位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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