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集体合资式占有关系。
为集体所有制的对内与对外开放式占有关系。集体合资式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以改善生产关系为主、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辅,以公平优先为主、以效率优先为辅,兼顾公益、共益与自益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防止走极端、犯错误。
四、通用性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是指在一般流通领域由制度物权法加以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大众化占有关系。
如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地役权制度、房地合一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农用土地承包制度,其他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各方面的制度,都是通用性制度。由此所构成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均为流通领域由制度物权法加以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大众化占有关系。
更大程度上和更大的主客体范围上的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通用性占有关系,包含在一系列的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财产占有刑法和其他的制度物权法里面。
如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贪污受贿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无权占有关系,不仅涉及到公事主体,还会涉及到民事主体,必须利用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来统一规范与限制。
所谓重典治乱,主要是依靠制度物权法包括刑法来重典治乱的。
物权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上述3个条款的原则性、强制性规定中,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一是,上述规定虽然安排在中国物权法之普通物权部分,而实质上属于制度物权序列。
二是,制度物权法确定具有一些通用性规则与通用性占有关系,完全可以融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中一同充分发挥联合法律效力。
三是,所谓侵占,是对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的叛逆形式,同时又是进一步违法犯罪的基础形式。上述3个核心条款都把反侵占放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占有关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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