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理论与应用科学是多么重要。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是规范与调整全社会每一个单位与个人的占有关系的特别物权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统一性的财产权制度与人格权制度来保障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人权制度,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人为的破坏,从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从而最大范围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法律效力最威严的是财产占有刑法,其次是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再次是由民事诉讼法提升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效力。其主要特点是,主要内容不是集中于不动产占有关系上,而主要是集中于动产或者金钱的占有关系上,且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执行力与威权力是处于高度戒备森严状态,零物权或者负物权的的对象与法律责任十分明确。
问题在于,全国各地每年出现了许多强制拆迁、血腥拆迁等暴力拆迁运动,这本来应当按照一般民商事案件来处理,却断然以行政案件来处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行政庭法官的裁决权利是很有限的,他们对于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只能限于建议权、批评权,没有决定权或者裁决权。
2、主要特征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主要目标在于落实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乱,同时也保护各个阶层的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保障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强制性手段齐全且很严厉。
制度物权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是很严厉的,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能够收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起不到的严重效果。
三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每个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体系。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根本不同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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