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规范与调整的,是由非成文法、经验法规范与调整的;所依据的,是人事关系和事实真相,不是书面合同关系,也不是法律规定,其实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也没有上述例子那样相应的详细规定。
2、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
比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更有甚者、更胜一筹的,是权利自物权主体。
当代物权法更为看重的,是股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和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这些权利对于权利人、对于企业、对于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功效。
(1)股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
股权,是权利人根据所持有股份份额、权重所享有的一整套权利,一般是现代企业中核心的权利。
股权人,是自主占有主体中最显赫的一类所有权人和决策权人。其享有的一连串、一整套权利,不仅仅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之不动产、动产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所有权,而且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之金钱、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所有权、专有权、专用权,而且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事关系、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分配关系等享有或大或小的决策权。
股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应当是自律性、共律性和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很严格的一类占有关系主体。各种物权变动过程中,无论价值、金额大小,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必须补充签订合同。
在这样的占有关系体制中,一般不允许“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出现,否则,股权人就涉嫌失职,需要追究责任人的单位责任。
倘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已经出现,应当赶快实行补救措施。一是必须立即补充签订合同。倘若确实不能补充签订合同,一定需要寻找另外的办法进行再补救。二是必须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有尽有,不能随意降低企业管理标准。
股份制企业不是一般性企业,股权人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人,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权利的利用、收益、违约责任、违法责任等,只能依据成文法统一规范与调整,不能依据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另类办法规范与调整。
(2)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
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是智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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