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平衡财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体现出的经济方针主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物权价值。似乎表示财产权变动是第一性的、财产权稳定是第二性的,因为经济法学关键在于财产的交换与财产权的变更,对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很少规定。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学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千秋。实践中应当注意权衡轻重,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这对于全面平衡、正确处理“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的问题益处多多。
主自物权占有,即主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对于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享有优先占有权和领导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剥夺或者取代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权。
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办法,主自物权占有人与从自物权占有人商量决定投资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决定人、财、物、供、产、销等权利。他们行使共有权或者专有权,首先是从行使共占权或者专占权开始的。
传统的占有关系理论中,专门论述上对下(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忽视了左对右(担保物权对所有权)和平行(主自物权与其他自物权)的关系。
占有关系法中“一致对外”的规定占上风,然而“攘内安外”则更加重要。实践中由内部人对占有关系的破坏,远远厉害于来自外部人的破坏。这种情势的发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是经常见到的,在其他企业如上市公司中也是经常遇到的。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关键在于理顺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关系和企业章程的认真执行至关重要,至于占有关系学只是提供一种法律服务,借以避免当事人少犯错误和少走弯路。
2、德国法例
自物权占有,即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872条规定:“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称为自主占有人。”如果不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则为他主占有。
所谓自己所有的意思,只需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在所不问。
如信托所有人能够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意外拾得人,在法定的占有期间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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