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拟定为自己所有的意思,排除无权占有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上述法例可知,占有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符合心素占有的条件。
心素,即意思,行为人为本身占有的主观意念或心理,往往通过合约表达占有该物的意思。普通物权法系中,如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表现为事实上的控制,则只是持有的意义。
如保管人保管他人物件,承租人使用他人物件等,依照合同关系而持有,相当于受委托式的亚占有、准占有。在此情势下,持物人并无据为己有的意思,不能取得自物权的意思,不能自主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意思。
在正规的物权环境中发生的物权变更行为,“心素”同样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主义主张,以书面合同来明示所有权的变更才具有公示效力。
古罗马法之“心素”,包括成文法的心素与习惯法的心素,可以表示买卖自由,反对强买强卖。诚然,这是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占有该物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不把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来对待,属于传统物权法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物权法中的“占有权”相当于所有权,非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只能行使持有权。这样的规定与概念,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和当代物权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第二,必须符合体素占有的条件。
体素,即事实。行为人对实体物件上的掌握控制,占有才能成立。不动产或者动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心素一道考验之后,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动产采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
这一程序与事实,应当是绝对的、排他的。取得实物者是所有权人的,受让人既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掌握该物的事实就得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否则就不能成立自主占有。
具体地说,占有人可以是各种掌握的行为,如使用、收益、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必有所有权人唱主角,只有在担保物权法系不一定唱主角。
体素,实际上的体现是占有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要求全部占有,只能享受共同占有。这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使然,任何人不能随意违反这样的规则。
关于体素的事实存在形式,往往因物的性质、用途或通常习惯而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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