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和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作为占有客体的,范围会进一步的扩大。
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形物,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的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也是占有的客体。所有这些,都是当代物权法中非常重要、非常特别的占有的客体。
世上万物种类繁多,有些物可以列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占有,有些物的占有适用于特别法的或者普通法的物权化调整,有些物的占有特别注重合同关系,有些物的占有不以合同关系为唯一依据等,遂形成形式多样的占有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关于“占有的客体”的命题,与一般财产权法的同类命题是有一定区别的。物权法对于有金钱价值之物和不一定有金钱价值之物,均列为占有的客体。而一般财产权法,仅仅将有金钱价值之物列为占有的客体。这里所谓占有的客体,就是特指物权法上“广义”式占有的客体。
已知通常的最流行的划分方法,占有的客体一般是指不动产与动产两种客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形势的发展,许多无形物以及物权权利也作为物的客体。
(二)物的分类
所谓物的分类,等于就是物之占有的分类、占有客体的分类。
物的客体对象,是否可以占有以及如何占有等,对于人们取得对于客体的管领与支配、控制、统治权利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大类,按照罗马法的分类。
现代以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本原型。对于物的分类,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以及英美法系商法均基本上源于罗马法的滥觞。
罗马法对于物的分类,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见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1.盖尤斯分类
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分类,主要见于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法学阶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即与祭祀有关之物,人法物即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
(1)神法物
有三种。神圣物:供奉诸神所用之物。神护物:受诸神保护之物,如城垣、城门等。神息物:供奉给阴世诸神之物,如坟墓等。
(2)人法物
大体分为二种。公有物:公共场所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如沟渠、空气、流水、道路等。私有物:可届私人所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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