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可进一步分为相应的四种物:
一是有形物: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以触知的实体物。如桌椅、奴隶、谷仓、土地;
二是无形物: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权、相邻权等;
三是要式物:只可用“mancipatio”(要式转移方式)转移之物。如意大利的房屋、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乡村地役权、奴隶、牛马一类的可负物牲畜;
四是略式物:不必以“mancipatio”转移之物。如公共土地、野生动物、农具。
〖简评〗
以上是罗马法古典式占有客体的分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各国对于以上有关内容进行了改进工作。
譬如,以上第一项奴隶、第三项奴隶作为占有的客体,那是古罗马帝国奴隶社会野蛮践踏人权的物权法。欧洲革命以后,废除了奴隶制度,禁止买卖人口,禁止将劳动者当作牛马一样使唤,整个社会除了罪犯以外都一律是自由民、国家公民,享受同等国民的政治待遇与人权待遇。
如今的大陆民法典,无论是基于罗马法还是基本日耳曼法而制订,反正不再将奴隶当作占有的客体对象对待,不再出现这样不理智的错误规定。
以上第四项关于公共土地、野生动物方面的占有客体,在西方民法典中少有规定。这是所谓公法上的内容,与民法不是一个类别。
但是,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民法,里面关于“公共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内容,有关“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方面的内容也有一些。
诚然,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属于当代物权法范畴,既不属于古典物权法、也不属于近现代物权法范畴。同时是东方式与西方式两种物权法的混合物权法,占有的客体几乎是应有尽有。
罗马法、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等,从来都是将占有的客体定格在有形物上,对于无形物则一概不论。
中国物权法中占有的客体,开始有了无线电频谱资源、智慧物中的无形资产、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突破了罗马法、旧世界民法的框框,实现了新的突破。
2.优士丁尼分类
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是内涵更为广泛而已。包括有形物无形物等
(2)万家物
万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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