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某个家族的祖传之物。
包括共有物,即为一切人所有之物,如海洋、空气;
包括公有物,即国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
包括合有物,即团体或市府所有之物,如剧场、运动场;
包括无主物,即被人抛弃或从来未有所有人之物。
其中包括神圣物、神护物和神息物,它相当于盖尤斯分类中的神法物。
另外,它还包括一般不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拥有,但同时又需要一定所有人的物。如野生动物、海岛、海中发现物等等。
〖简评〗
《优士丁尼法典》又名《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34年经修改后、由查士丁尼大帝再次颁布的一部罗马帝国奴隶制民法典,主要内容是宗教法、万民法,另有部分的市民法。
当时各教会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万民法中的异邦土地也是归罗马帝国占有的,只有市民法才是规范与调整本国公民的私法。因此,《优士丁尼法典》中关于公物、共物的内容相对较多。
近代以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虽然也源于罗马法系,但《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宗教法已经抛弃,几乎变成了纯粹的私法,关于公有物、共有物的内容已经少了许多。
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还有其他一些内容。如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非替代物、交易物与非交易物等等。
(以上资料,见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177~181页)
第二大类,按照中国物权法分类。
二、简单分类
按照中国物权法分类,主要是从所有制上对于占有的客体进行分类,其次是从所有权上、用益物权上和担保物权上进行分类。
(一)国家公有物
国家公有物,指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取得物、享受物、继受物、没收物、税收物等人法物。国家所有的财物,效用效能、价值取向、集权与放权方式与众不同,多元化利用的表现十分突出。按照其占有控制权的特性,可以区分为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特种物和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四大类型,亦为四个等级的控制占有权。
公有物为国家所有,大多数情形下以法律规定为执行依据,其次是以合同关系为依据。这是跟其他物权主体有所区别的。以上四大类国家所有的公物、公产,许多是原始取得、历史取得、传承取得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9页
